飘云最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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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租用使用条例:
服务器租用电子协议v1.0
版本:V1.0
更新日期:2020年 5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0年 5 月 20 日
甲方:所有购买者用户
乙方:出租者
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1.1 服务器租用是指甲方租用乙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服务器,利用乙方的机房设施及网络环境,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1.2 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均指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器。
1.3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上述甲方和乙方。
1.4 月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月应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使用服务器应按规定使用,商业使用服务器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以及许可证。
2.2 甲方负责所租用的服务器系统内的安装、操作、维护、数据安全与备份,服务器系统安装与服务器维护可指派专人与乙方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2.3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将乙方所提供服务用于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活动或违反本合同规定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2.4 甲方保证所租用的服务器系统内及基于此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具备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拥有有关的许可或授权。
2.5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由于甲方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而造成的任何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6 甲方承诺不为未取得相关许可、备案的网站及应用提供接入服务,不发生主动发起网络攻击、传播恶意代码等危害互联网络的行为。甲方利用所租用的系统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或用户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7 甲方不得将租用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不得利用租用服务器作虚拟主机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
2.8 甲方及其客户不得发送以下邮件:
- 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 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 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 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 含有病毒、恶意代码、色情、反动等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类型邮件。
乙方在接到涉及上述邮件投诉后,将告知甲方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并保留中断甲方接入网络服务的权利。由此导致乙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9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使用用途。如需变更或增加使用用途,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从事新使用用途行为所需具备的法定资质,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
2.10 甲方有义务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交变更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未及时更新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力对接入IP地址进行关闭处理。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服务。
3.2 乙方对甲方租用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设备的损坏,乙方予以更换,不赔偿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库和类似的设置等。
3.3 乙方应根据与甲方签订的服务订单,为其提供有关的主机租用所需的乙方系统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等相关基本服务和其他约定的服务。
3.4 如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遭遇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情况,已经影响乙方的其他主机租用用户的正常使用,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通知甲方,待甲方已经完全解除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情况,乙方再行恢复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甲方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此种情况,并对乙方网络或其他用户造成严重影响,乙方有权终止甲方接入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5 如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得知后通知甲方改正,如甲方不予纠正,则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向甲方发出警告,甲方在接到警告后仍未采取足够的措施消除不当行为,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决定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且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同时告知甲方,在甲方及时纠正、禁令解除后再行恢复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6 乙方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服务的,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的联系人。若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联系人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7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4.1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4.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方式,在乙方工作日内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5.2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甲方原因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甲方合同期内通信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作为违约赔偿金全额补偿乙方损失。
5.3 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中断提供业务,由此带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租用的服务器,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有权对该服务器进行处置。
第六条 保密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水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7.2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包括第五日),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包括第二十日),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第八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九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
9.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9.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9.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书面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9.4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9.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9.6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9.7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9.8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10.2 如果协商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1.3 本合同是电子协议合同,所有甲方都有知情权利,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11.4 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客户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对所有接入网站、SP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若发现网站、SP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站、SP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保证点对点短信业务等数据业务的信息安全,做好互联网、数据网络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网络病毒和黑客入侵。
四、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建立和健全法人代表、总经理或行政负责人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安全责任到人。
六、不为未取得许可、或未经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不为未经专项许可、或未经专项备案的论坛提供接入服务。
七、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因监督不力导致所接入网站、SP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甲方保证其使用软件的合法性,使用违法软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九、甲方及其客户不得发送以下邮件:
- 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 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 隐藏或含有虚假的发信人身份、回信地址、路由等信息的邮件;
- 有病毒、恶意代码、色情、反动等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类型的邮件;
- 其客户利用乙方分配给其的IP地址发布的上述邮件视同其行为。
乙方在接到涉及上述邮件投诉后,将向甲方提出警告,甲方应在接到警告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乙方保留中断甲方接入网络服务的权利。因甲方发送上述邮件导致乙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甲方违约情节严重,乙方有权移交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十、甲方的授权人员进入乙方机房操作时,应遵守机房规定,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运行中断的,应负责赔偿损失。